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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 四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2021年底前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来源: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
发布时间:2020-10-27 12: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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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


2021年底前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近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能源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规范从业人员工作时间、提高从业人员工资待遇和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

   “煤矿井下工作岗位是煤矿企业主营业务岗位,不得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要摸清本辖区煤矿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底数,制定详细计划,按照保安全、稳就业相关要求,在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采取以转为劳动合同制用工为主的方式,有序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或实施转岗,推动煤矿企业在2021年底前逐步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指导意见》指出,煤矿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用工比例,到2021年底前,将比例控制在从业人员总数10%以内,并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统一管理和培训。

   为降低劳动强度、强化劳动保护、改善作业环境,《指导意见》建议各地区推动煤矿企业通过提高矿井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大力研发应用煤矿机器人,推行“一优三减”,鼓励有条件的煤矿积极推行“四六”工作制等缩短单班井下作业时间。

   “井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包含从井口到作业地点往返时间等)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从业人员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煤矿企业安排井下作业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根据《指导意见》,煤矿企业应依法制定从业人员工作时间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逐步取消夜班作业”。各地区应鼓励有条件的煤矿企业通过优化采掘设计、改进劳动组织、升级装备技术等措施,减少夜班作业,逐步实现取消非智能化采掘工作面的夜班作业。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对夜班取消采煤、掘进作业的煤矿,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支持。

   四部门同时建议,各地区应积极引导煤矿企业逐步提高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实现工资待遇与劳动强度、岗位贡献相匹配。并明确“加大工资收入向技能型人才、井下一线和艰苦岗位人群倾斜力度,以较为优厚的工资待遇吸引青年到井下一线工作。”

   此外,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指导意见》还要求各地区强化人员岗位匹配,推动煤矿企业把好人员准入关,加强岗前和在岗安全培训、技能培训等;结合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校企联合,大力推进订单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定向专业培养等,到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入企即入校”,变招工为招生。

   为确保规范煤矿劳动用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四部门要求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区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督促辖区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劳动用工的计划和措施,并严格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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