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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监局下发通知:长期停建煤矿将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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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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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监局下发通知:长期停建煤矿将被淘汰


    近日,为强化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督监察,提高煤矿企业依法建设意识,规范煤矿建设秩序,24个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监察分局共监察煤矿建设项目813矿次。
  对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下发《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项监察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报了监察情况,指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然存在、长期停建煤矿项目安全风险高、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建设项目安全基础薄弱等主要问题,并进一步部署相关工作。

责令停止建设59矿次


  根据通知,本次专项监察共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和问题6366条,责令停止使用设备605台(套),责令局部停止施工270矿次,责令停止建设59矿次,提请关闭4处,实施经济处罚4626.4万元。
  为有效推动开展专项监察,各地注重实效,结合实际,细化方案。内蒙古、河南、重庆、四川、新疆等省局组织煤矿企业进行自查自改;安徽、湖南、湖北等省局聘请专家对灾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体检”式检查;内蒙古局组织督查组定期检查专项监察开展情况;山东局将专项监察情况进行量化考核;黑龙江、湖南局事前组织集中培训,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河北局坚持问题导向,超前剖析问题,做到有的放矢;山西局在监察执法同时开展警示教育,宣传“三同时”相关要求;湖南局对技改矿井组织开展夜查。
  同时,各省局依法严厉惩处查出的重大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据悉,专项监察期间,云南局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罚款1760万元。河南局对济源煤业公司二矿违法进行技改行为责任追究31人次。针对蒲城县郑家煤矿以机械化改造之名违法组织生产、隐瞒采掘地点等违法行为,将其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此外,部分省局结合建设项目专项监察推动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安徽局通过专项监察推动两处“僵尸项目”加快退出;湖南局对不符合条件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建设项目不予安全核准14个,不予受理或退回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38个。2018年,各省局撤销逾期未开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文件190个,撤销关闭退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文件14个。

957处建设项目长期停建


  在专项监察中,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然存在。部分建设项目未按批准的设计施工;部分建设项目开采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变更安全设施设计,擅自组织施工;部分建设项目未按新标准、新要求及时变更安全设施设计;部分技改煤矿借技改之名组织生产,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现象;一些改建项目存在先开工、后审批安全设施设计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现有957处建设项目长期停建,这些项目安全风险很高。根据通知,山西省七大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的整合技改建设矿井有一半左右停建或缓建,四川86处建设项目中有55处长期停工,贵州159处建设项目中有69处长期停工,云南277处建设项目中有108处长期停工。
  由于投入不足,施工不正常,部分建设项目时停时建,工期超期严重,也有部分建设项目因无钱投入,不愿投入,也不主动退出,存在“一停了之”现象。
  但如果安全技术措施制定落实不到位,井下通风、排水、巷道维修、设备维护及隐患整改基本停止,将埋下新的隐患。
  针对这种情形,国家煤监局将推动长期停建煤矿淘汰退出,并对4类煤矿建设项目作出要求。对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文件要予以撤销;同时,地方有关部门要落实长期停建煤矿监管责任,推动企业制定并落实停建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对长期不具备复工条件的要推动淘汰退出;对已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方案淘汰退出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时实施关闭;对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开工的以及在规定建设工期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资源整合项目,建议地方政府取消资源整合技改资格。

 

叫停4类矿井审核


  此外,部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和安全基础薄弱问题也较突出,存在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施工顺序不科学、不合理等问题。
  为推动煤矿建设秩序进一步好转,切实做到依法建矿、依法管矿,国家煤监局还要求相关部门要严把安全准入关,严格监察执法,督促及时更新建设项目基础数据。
  其中,新建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采深超1000米和改扩建采深超1200米的大中型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采深超600米的小型煤矿;新建高于50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于800万吨/年的高瓦斯和冲击地压矿井等4类矿井,均被列入严格停止审核之列。并要求相关部门严把资源整合项目审批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为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通知要求各省局及所属监察分局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抓住不放,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同时要举一反三,督促未监察到的煤矿企业对照通报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中国煤炭报 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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